内蒙古出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为深入推动“双减”工作见实效见长效,切实提升课后服务水平,日前内蒙古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和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建立了“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覆盖全区中小学校,包括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按照要求,自治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为每生每年570元,具体保障标准各盟市可根据课后服务形式、时间、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
民办中小学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内蒙古明确,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助、盟市(旗县)财政补助和向参与课后服务的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的方式共同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由财政全额承担。并明确财政补助标准为基本标准的60%,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和盟市财政参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的分担比例共同分担。
对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民办学校,自治区明确课后经费可向参与课后服务的家长收取。
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盟市制定具体的减免政策。
按照要求,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对于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除发放人员补助外,课后服务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课后服务产生的水费、电费、专用材料费等支出及部分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费用,确保课后服务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此外,内蒙古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财政部门要将课后服务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核拨经费,切实加强经费保障。
同时,各地要将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内容,确保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来源:内蒙古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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