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坚持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灵活用人机制,创新招聘办法,强化指导监督,逐步实现教师自然减员与招聘补充教师无缝衔接,提出多项规范性、创新性、针对性意见。一起来看主要内容:
严格招聘条件,严把教师入口关
《指导意见》对招聘对象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学历、普通话水平、教师资格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严把教师入口关。要求各地各校在签订《聘用合同》前,须会商地方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招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对于有刑事犯罪记录或有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扩大自主招聘,深化放管服改革
《指导意见》明确,扩大中小学校教师招聘自主权,除国家规定的专项项目由自治区统筹实施外,其他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自主实施。明确规定中小学校须全程参与本校所招聘人员的面试、考察和拟聘人员确定等各环节工作。同时,明确了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业务指导与监督。
创新招聘方式,拓宽补充渠道
《指导意见》提出公开招聘、考察、直接面试、项目生招聘等多项招聘方式,拓宽了教师补充渠道,如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特色高中和县城优质高中及具备条件的其它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型人才或急需紧缺的教师,可由学校直接通过面试或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中小学校招聘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其它院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由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通过直接面试或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
改革招聘办法,促进“下得去、留得住”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边境旗县、牧业旗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中小学校或紧缺学科招聘,可适当降低招聘条件,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招聘难”的地区和专业岗位,安排一定比例计划专项招聘本旗县或周边旗县户籍(或生源)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
科学制定计划,统筹编制使用
《指导意见》指出,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所辖中小学校招聘需求,结合本地区中小学空编、教师自然减员,特别是高考改革需求、紧缺学科及“双师型”教师短缺等情况,按照均衡配置和紧缺学科、乡村学校优先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教师招聘计划。对教师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和学校统筹使用年度内自然减员空编数提出明确意见。
来源:内蒙古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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