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高考前,来聊聊考试作弊可能涉及什么违法犯罪

发表时间:2022-05-30 返回


       高考将至,来看公安部网安局谈考试作弊可能涉及哪些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相关法律这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起来看相关司法解释——



“开考前被查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窃取、刺探、收买考题并组织作弊怎么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国家级考试以外的考试作弊怎么认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网站、通讯群作弊怎么处罚?”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国家级考试?”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所组织的考试。


       公务员法、法官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动物防疫法、旅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统计法、公证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关行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或入职条件。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限于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换言之,地方或者行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例如,国家公务员考试与地方公务员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再如,机动车驾驶执照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考试作弊不是小事

抹上人生污点

一辈子都会追悔莫及

高考将至

教育小微提醒广大考生

遵守考纪

诚信应考



来源 | 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号

关于我们

内蒙古小伦敦素质培训学校
内蒙古小伦敦素质培训学校

总部电话:

0471-4816262

总部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39号

预约报名

蒙ICP备19000771号 版权所有:内蒙古小伦敦素质培训学校 未经小伦敦教育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转载或引用,否则视为侵权,本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1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