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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范(试行)》印发

发表时间:2022-05-06 返回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管理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课程教学管理规范是教育基本规律的具体体现,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引领教师教书育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全区中小学校课程教学工作通识性要求,包括: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管理、过程管理、作业及课后管理、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管理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及“双减”工作要求,落实国家、自治区课程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中小学课程教学管理规范。


       第二条 课程教学管理规范是教育基本规律的具体体现,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引领教师教书育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本规范是对全区中小学校课程教学工作的通识性要求,包括: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管理、过程管理、作业及课后管理、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课程教学工作。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课程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课程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校本化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教师应按照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活动。


       第七条 各级教研部门、教师发展机构要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工作,突出全面育人,切实为学校教育教学、教师专业成长、学生全面发展、教育管理决策做好专业支撑。


       第八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把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列入督导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教学工作督导评估。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订省级课程实施方案,明确课程培养目标、基本原则、课程设置、课时结构和教材使用等方面要求。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提供课程实施必要保障条件。


       第十条 学校依据自治区课程实施方案,结合学校社区环境、教学资源及学校办学理念,编制学校课程方案。课程方案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当代先进教育思想和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是课程实施的基本单位,要成立课程规划委员会,统筹制订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特别是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科学、劳动、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学校可适当调整课堂教学时长,但应保证学科教学时间总量不变。


       第十二条 校长是组织实施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学习国家课程方案和标准,关注课程规划、实施、教学和实践各个环节,及时研究、改进学校课程实施工作,制定学校课程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现代课程领导力。


       第十三条 教师是实施课程的主力军。教师要自觉增强课程研究和规划意识,认真学习领会国家、自治区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充分认识学科思政、课程思政的思想内涵,深度发掘学科育人价值,创新教育实践,优化内容结构,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到具体教学活动中,为学生制定课程发展规划,培养其自主、自立、自强精神,提升核心素养,做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课程标准、教学规定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保证各项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学校、教研组、教师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学指导意见、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应先制定学年教学计划,再根据学年教学计划制定学期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在开学前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教师在职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思想体系、教育哲学思想和教育理论、国家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方案和标准,研究教材教法。要制定教师集体备课制度、课题研究制度,定期组织公开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研活动,要为教师外出研究培训提供便利,教师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领导定期检查教学工作制度,及时反馈调控各学科教学进度和质量,保证教学按计划进行。要定期检查教师备课状况,创新备课模式,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定期参加集体备课,指导教研组和备课组活动,校长、分管教学的校长和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禁止教师占用自习课进行补课或讲授新课。行政、后勤工作要及时有效地辅助教学工作,为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要确保学生按时安全离校。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课前准备。教师要树立学生课前、课中、课后全程有质量参与的备、教、学、评一致性教学活动设计理念,要建设学习共同体,师生同步走进教材,同步备课。教师课前要充分了解学情,开展学情分析,做好课前预习质量检测评估,掌握学生现有发展基础和存在差异,明确知识关联,适时改进教学方案和活动设计,因材施教,为分层分类和个别化指导做好准备。


       第十九条 坚持集体备课。建立集体备课常态化机制,落实教师个人、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相结合,形成个人初备、集体共备模式,通过创建多样化团队,确保每一堂课都出精品。


       第二十条 加强单元主题整体教学设计。坚持基于国家课程标准的教学活动设计,落实教材内涵要求,开展以单元为设计单位的教学方案设计创新,落实学生学习主体地位,实施教学目标引领下的教师、学生双边活动设计,强化课堂教学与实际生活的密切联系,打造核心素养,学以致用。


       第二十一条 提升教师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运用能力。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能力作用,通过教具、课件、网上链接体现思维可视化,拓展课堂教学视野,突破教学重难点。同时要防止课件代替学生思维、想象的行为,要认真落实实验课,提前准备实验器材,开展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教学,禁止以讲实验、画实验、看挂图、看视频等代替学生动手做实验。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制定教师、学生课堂礼仪规范。教师要衣着得体,仪表端正,教态亲切,关爱学生,师生要相互尊重,要共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教学活动,教师教学用语要准确、简练、生动,教学板书粉笔字要整齐美观,符合书写规范。


       第二十三条 坚持教学创新,转变教学方式,创建参与式活动课堂。教师要以发展学生思维深度和拓宽思维广度为目标,创设从知识认知到原理应用的梯度学习流程。要从单一知识讲授者变为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支持者,熟练指导全体学生开展自主学习、小组团队学习和探究性学习活动,要精讲多练,杜绝一讲到底,根据不同年级学情,多数情况下,教师课堂讲授时间要控制在20分钟以内为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法指导。要制订《学生学习能力素养发展清单》,开发校本学法课程,课堂上教师要熟练运用头脑风暴、小组展示交流、思维导图、即时评价等指导方法;学生要掌握读书、结构化预习、梳理知识问题链、听课、作业、记笔记、复习整理等系统化学习方法,培养健康学习习惯,提高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意识,实现教学相长。



       第六章  作业及课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范作业实施。教师要认真研究作业类型和内容、作业数量和时间、作业批改等与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因材施教,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加强学科组、年级组和班主任作业统筹,合理调控作业结构,控制书面作业总量,小学生应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应在校内至少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要制定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作业内容、数量、质量监督,并即时登记, 分学期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注重作业反馈。作业批改要及时、准确,书面作业要全批全改。作业要运用师生共同认可和理解的符号进行批改和批注,注重启发性和趣味性,必要时附加评语引导激励学生。提倡个体面批讲解,指导学生及时订正作业中的错误,收集典型错误并归类整理,分析原因,并及时讲评,根据作业情况需要适当安排弥补性教学或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严禁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第二十七条 课后服务。学校要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时长一般不少于2小时。学校要科学利用校内资源,结合课程改革、教学改革、办学特色,可以每天安排1小时左右时间组织学生自主学习、自主作业、自主阅读,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根据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组织开展文艺、体育、劳动、阅读、心理辅导、科普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等综合素质拓展类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集体补课或讲新课。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积极开展科技、体育、艺术、文学等兴趣小组和专业社团活动,引导学生利用校外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自然与人文环境等资源,广泛开展读书交流、自然观察、社会考察、科学探究、参观游学等自主学习和实践活动,支持学生自主策划课外活动。发挥家庭教育作用,在了解学生基础上,与家长合作,开展心理健康辅导,不断提高对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的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 做好线上教学规划。学校要根据学习需要适时开发使用线上课程资源,线上线下随时切换,互为补充。要充分考虑线上教学活动特点和局限,并根据不同学段、不同年级学生特点,灵活采取视频互动、直播、录播、点播、电视视频、音频等学习方式。科学管控线上教学时间,小学每天线上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初、高中不超过3小时。



       第七章  教学评价理



       第三十条 科学开展教学评价。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落实好控制考试频次的有关规定,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淡化选拔与甄别功能,关注学生的成长、进步状况和综合素质,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矫正和激励作用。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关系,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普通高中可安排期中、期末考试,实行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一条 规范考试命题。学校考试命题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型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判断,有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教学指导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合理使用考试结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不得与升学挂钩。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帮扶辅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教师专业成长发展性考评制度。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现象。要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条件,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面向每一个学生。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考核。鼓励引导教师参与教改实验、开发校本课程、开展教学创新。


       第三十四条 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要为每名学生建立特色成长档案袋,档案内容要实现纵向可追溯、横向可比较、发展有目标、评估有成果。



       第八章  教学研究与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立足教师专业发展,整合区域教研、校本教研、课题实验、教师培训等多种教研方式,建立健全符合本校实际的校本教研制度。校长是校本教研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为教师开展校本教研创造条件,身体力行参与教学研究。教师是校本教研的主体,要加强理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养成反思习惯。教师之间应加强专业切磋和经验分享,互助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充分重视学科教研组建设,不断创新校本教研方式,充分发挥教研组、备课组、年级组在研究学生学习、改进教学方法、优化作业设计、解决教学问题、指导家庭教育等方面作用,组建形式多样的校本教研共同体,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教研、综合教研、网络教研等活动,提升教研品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开展家校联合行动。学校要定期举办家长座谈会、讲座,做好家访各项工作,帮助家长学习了解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规和常识,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树立良好家风,合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研部门、师范院校要积极开展课程与教学规范实验创新研究,积极深入中小学参与集体备课、听课议课、研讨交流、现场观摩、问卷访谈等活动,对区域、学校课程教学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诊断教学难题,加强校本教研指导,全面推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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